雇员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2017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和天衢东路的交叉路口,发生追尾,导致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9月20日上午,刘某和梁某一块来到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开发区受理处,双方签订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调解。 开发区受理处工作人员在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案情时,得知:刘某是按照公司领导安排,给公司客户送货时发生的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到刘某所属公司德州A公司领导马某,并就此起案件的相关情况向马某予以告知。 当天下午,马某带着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与事故双方当事人来到受理处,继续接受调解。工作人员向刘某和马某告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刘某所属公司有向梁某赔偿的责任和义务。马某代表公司表示认可,并就梁某的损失双方予以协调,最终,刘某所在单位A公司向梁某赔偿5000元,一场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仲裁有理有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刘某按照公司领导安排,去给客户送货,在发生此起交通事故时,是执行工作和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并未超出授权范围,用人单位德州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德州仲裁委员会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雇员的安全管理,增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谨慎驾驶车辆,如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